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

中山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信息公示
公示时间:2023-11-03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要求,对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新建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验收概况

1.项目名称: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新建项目

2.建设单位: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

3.验收服务单位:中山市蓝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验收生产概况: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位于中山市西区港隆中路雄兴一巷2号厂房(三楼和四楼),项目中心坐标为N22° 34′17.76″E113°19′57.00″项目总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为2万元,项目用地面积480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主要从事糕点(烘烤类、油炸类糕点)生产、加工、销售,年产绿豆饼260吨、绿豆汉堡饼40吨。

项目员工11人,均不在厂内食宿,每天工作时间为白班8小时,年工作320,夜间不生产。

建设单位委托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33日取得了关于《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西)环建表[2015]0009号)。

2020630日项目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442000079588715T001X)。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新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时间的说明》,项目于20202月进行开工建设,随着新冠疫情的暴发和经济环境的不景气,项目建设无法正常开展,直到2023年初新冠疫情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项目建设终于可以正常开展,项目于2023727日竣工完成。项目竣工日期为2023727调试时间为20237272024726日,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东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验收监测,广东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905日至2023906日对项目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采样检测,期间环保设施运行正常,202310中山市蓝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20231020日,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根据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意见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由建设单位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环保技术咨询单位中山市蓝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验收监测单位广东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专家代表组成验收组。验收组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介绍,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认为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验收组同意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设单位验收污染防治措施简述

1.水污染物及治理措施:

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道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清洗废水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废水处理机构处理。

2.大气污染物及治理措施:

1、蒸煮、烘烤工序废气、配料工序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2、油炸工序废气烟罩收集后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油炸工序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18米排气筒排放,设计风量为2500m3/h,排放口编号为:FQ-008701

3.噪声污染及治理措施:

项目通过减振、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来降低对声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及治理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5.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中(西)环建表[2015]0009号),项目对车间做好地面防渗措施。

三、公众反馈注意事项

1.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2023113日至20231130

2.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方式:对于本项目的建设,如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或邮箱向以下单位的联系人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

地址:中山市西区港隆中路雄兴一巷2号厂房(三楼和四楼)

联系人:郑生

电话:13078632859

邮箱:1977881056@qq.com

四、其他情况说明

五、附件: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公示版).pdf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30日。



 中山市鑫泰发食品厂

202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