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名称: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Zhongshan Environmental Science Society
英文缩写:ZSESS
第二条 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管理工作者、环境教育工作者以及热爱环保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科学和民主精神;做好政府联系科技界、企业界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为繁荣中山市环保科技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为建设“适宜创业、适宜创新、适宜居住”的和谐中山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18号长虹华庭二楼202、203卡,邮政编码:528402,网址是:www.zsess.net。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及省内外环境科技的学术和信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组织环境科技工作者开展调研、考察、参观等活动,为加速我市环境科技的发展,解决我市主要环保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举办青少年环境科技活动,推动社会环境教育工作,提高我市人民的环保意识;编辑出版环境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专辑;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组织和举办各类培训和讲座。
三、组织参与我市重大环保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技术、环境规划、环保技术成果鉴定、环保政策制定等方面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通过网络平台传递环保科技与市场信息,创办经济实体,引进、开发、推广、宣传、推荐环保技术和产品。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以及环保资质的认定和管理。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环境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环境工作者的合法权利;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环境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七、开展用户信得过环保产品、环保企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的评选活动。
八、接受上级部门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
九、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为建设和谐中山而做出贡献。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条 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从事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有关单位;
3、与环境科学相关的并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有关单位;
4、近三年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国家机构列为失信名单的情况。
(二)个人会员:
1、取得环保相关类别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获得环保相关类别博士学位的;
2、取得环保相关类别工程师职称满5年或者获得环保相关类别硕士学位满5年的;
3、取得环保相关类别助理工程师职称满10年或者获得环保相关类别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环保工作满10年的;
4、对本专业科技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者,经学会秘书处推荐的。
(三)其他细则及管理按《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会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关于会员和会费管理具体工作,按《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解释。
第十七条 已成为本会会员的,具备下列条件,可被选为学会理事:
(一)由有推荐名额的学会单位会员或学会秘书处推荐;
(二)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的聘免;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具体职权和议事制度按《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监事会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学会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请会长任命学会部门负责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理事单位的入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个人理事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秘书处申请辞职。
本会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四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继任人选,或1/4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报告或1/4会员选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由理事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由理事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实体的收入(兴办实体要向民政局申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须在预算范围内支出,对于预算外的财务支出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财务工作按《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雇员薪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的财务状况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属于本会所有,由本会秘书处行使所有权,仅能用于本会的维持、发展和慈善事业方面。在本会存续期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于有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的行为,本会理事均可以本会名义向该单位、个人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社会事业和慈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有效。